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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2-11-01浏览次数:65

        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受理范围(“六个受理”)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事项(“三个不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其他信访方式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

        三、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如何书写举报信?

        1.被举报人(单位)信息

        被反映人姓名、单位、地区、职务等信息。

        2.反映的主要问题

        每个违纪事项分段书写,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涉及违纪金额等等。

        3.附件信息

        举报信附有证据材料、照片或包含录音、视频等证据材料的光盘、U盘、存储卡的,应列明附件内容。

        4.举报人信息

        实名举报的,请在信尾或落款位置写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邮编。

        五、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

        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检举控告,依规优先办理。